事项名称 | 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》办理 | 受理范围 | 个人; |
办理机构 | 南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| 办理时限![]() |
法定期限:1 工作日
承诺期限:1工作日 |
收费标准![]() |
不收费 |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| 2 |
办理窗口和地址![]() |
南昌县妇幼保健院 团结南路一号
|
||
咨询电话 |
0791-85730132
|
监督投诉电话 |
0791-85719335
|
可在线办理时间 | 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: 上午9:00-12:00 下午:13:30-17:00 |
1.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; 2.精神病患者、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。
材料名称 | 是否必须 | 原件份数 | 复印件份数 | 备注 |
---|---|---|---|---|
《2张近期一寸彩照;身份证原件。》 | 是 | 1 | 0 |
该事项不收费
1.法律名称:江西省卫生厅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; 条款名称: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; 条款内容:第二十一条 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: (一)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,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》后方可上岗。 (二)精神病患者、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。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: (一)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; (二)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,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; (三)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(外阴阴道念珠菌病)应及时规范治疗; (四)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,需离岗治疗,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,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。 1、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、腹泻等症状; 2、流感、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; 3、痢疾、伤寒、甲型病毒性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; 4、淋病、梅毒、滴虫性阴道炎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; 5、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。
该事项暂无表格下载